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上海市信訪事項聽證辦法》《上海市信訪事項查詢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規(guī)〔2025〕7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信訪事項聽證辦法》《上海市信訪事項查詢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8月8日
上海市信訪事項聽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在信訪事項辦理中的聽證行為,增強信訪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有效性,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在處理、復查、復核信訪事項過程中開展聽證的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另有規(guī)定專門聽證程序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聽證,是指行政機關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以聽證會的形式,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處理信訪事項的程序。
??第四條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應當舉行聽證的,從其規(guī)定。
??聽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一般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特殊情況的,應當不公開舉行;涉及工作秘密的,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二章 聽證機關、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五條 聽證機關是指有權處理、復查、復核信訪事項并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
??第六條 聽證人員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組成。
??聽證員為5人以上,由聽證機關工作人員、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代表或者負責人、“兩代表一委員”以及相關領域專業(yè)人士組成。其中,聽證機關工作人員擔任聽證員的人數不得多于2人。
??聽證機關可以設立聽證專家?guī)臁?/p>
??第七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信訪人、被投訴機關或單位、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多人反映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八條 聽證參加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并指明代理事項與代理權限。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行使聽證參加人的權利,承擔聽證參加人的義務。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聽證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聽證參加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聽證參加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九條 聽證機關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決定或者改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人員;
??(三)決定旁聽聽證會的人員;
??(四)決定聽證會第三人;
??(五)制作和送達聽證會通知;
??(六)制定聽證會紀律;
??(七)其他需聽證機關行使的職責。
??第十條 聽證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充分聽取聽證參加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詢問聽證參加人;
??(三)對信訪事項發(fā)表評議意見;
??(四)其他與聽證事項相關的職責。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由聽證機關從聽證員中指定。除行使聽證員的職責外,聽證主持人還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聽證會;
??(二)決定其他聽證人員是否回避;
??(三)決定聽證會中止;
??(四)接收證據材料;
??(五)維護聽證會秩序;
??(六)組織調解、和解;
??(七)組織聽證員評議;
??(八)向聽證機關提交聽證會報告;
??(九)聽證機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記錄員可以由聽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擔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做好聽證會通知工作;
??(二)核對出席聽證會人員;
??(三)宣布聽證會紀律;
??(四)做好聽證會和評議記錄;
??(五)協助聽證主持人維護聽證會秩序。
??第十三條 聽證人員為下列人員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信訪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與信訪事項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聽證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決定聽證人員回避的,聽證機關應當補充相應的聽證人員。
??第十四條 信訪人和被投訴機關或者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聽證人員回避;
??(二)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以及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等的適用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信訪人和被投訴機關或者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到指定地點參加聽證,遵守聽證會紀律;
??(二)如實陳述事實、回答提問;
??(三)如實提供證據材料;
??(四)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拍照;
??(五)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對信訪事項提出異議。為查明、查清信訪事項,分清責任,聽證機關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聽證,第三人也可以申請參加。第三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聽證舉行。
??第三人享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 公民經聽證機關允許,可以參加旁聽。聽證機關可以邀請新聞媒體人員參加旁聽。
??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七條 聽證機關決定召開聽證會的,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聽證參加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并告知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聽證參加人收到聽證會通知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參加。3個工作日內未回復的,視為放棄參加。
??第十八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記錄員核對出席人員身份后,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并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公布聽證事由及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姓名,并詢問聽證參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聽證參加人申請聽證人員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聽證參加人申請回避的,聽證會可以中止,并按照本辦法決定是否回避;
??(三)聽證參加人陳述事實和理由;
??(四)聽證參加人進行舉證、質證;
??(五)聽證員詢問;
??(六)聽證參加人辯論;
??(七)聽證參加人最后陳述意見;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聽證參加人及旁聽人員退場。
??第十九條 聽證參加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聽證會程序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可以向聽證主持人提出。聽證主持人應當會同全體聽證員研究是否采納;不予采納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對聽證參加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
??第二十條 聽證會應當制作記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聽證會記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錄員在聽證會記錄上予以注明,并由全體聽證員簽字確認。
??聽證機關應當對舉行的聽證會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可以召集全體聽證員就聽證事實和證據以及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表評議意見。
??聽證員獨立對下列事項進行評議,不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干預:
??(一)信訪人投訴所涉相關事實是否清楚、信訪請求是否合法合理;
??(二)被投訴機關或者單位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作出的結論是否恰當;
??(三)是否需要聽證參加人補充證據材料。
??評議階段應當制作評議記錄,聽證員應當在評議記錄上簽名確認。
??第二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記錄等基礎上制作聽證會報告。聽證會報告應當包含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聽證事由、主要經過以及共識和爭議等內容,并在聽證會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制作完成。以上資料,由聽證機關立卷歸檔。
??聽證會記錄、評議記錄和聽證會報告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意見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機關可以決定聽證會延期: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如期舉行的;
??(二)聽證參加人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會或者提供新的證據并經聽證主持人同意的;
??(三)聽證機關認為具有合理延期理由的其他情況。
??延期聽證的,聽證機關應當告知聽證參加人延期理由和延期聽證時間。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者鑒定、勘驗的;
??(二)涉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三)聽證參加人申請回避并經同意,聽證機關需要補充聽證人員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聽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聽證機關應當及時決定重新聽證的時間、地點,并通知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信訪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者中途退場的;
??(二)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
??聽證程序終止后,應當做好工作記錄,不再重復組織聽證。
??第二十六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得提供虛假證詞、證據材料,如其行為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責任。
??被投訴機關或者單位未按時參加聽證,由聽證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已經過聽證的信訪事項,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不再開展聽證。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復查、復核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其他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聽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上海市信訪事項查詢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信訪事項查詢活動,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訪人查詢本人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信訪部門接受查詢請求、反饋查詢結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訪事項查詢工作,應當遵循“合法、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處理、復查、復核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分別負責接受本機關辦理信訪事項的查詢請求,反饋查詢結果。
??辦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負責接受查詢請求,反饋查詢結果。職權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處理的信訪事項,由受理機關依其職權范圍分別接受查詢請求,反饋查詢結果。
??信訪人要求查閱核查終結相關信息的,由核查機關負責接受。
??第五條 信訪人可以查詢其反映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復核的進展及結果;可以查詢其反映信訪事項核查終結過程中產生的訴求記錄、聽證會記錄和批準終結通知。
??第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訪事項,不接受查詢。
??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事務信息等工作秘密,可以不接受查詢。
??第七條 提出信訪事項并已被受理的信訪人,可以通過門戶網站、手機移動端等渠道,自行查詢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信訪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政務信息網絡資源,為信訪人查詢提供便利。
??第八條 信訪人可以憑下列憑證,或者以郵寄方式向發(fā)出憑證的行政機關提出查詢請求,并附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一)信訪處理機關出具的書面受理告知復印件;
??(二)復查、復核機關出具的書面受理告知復印件;
??(三)核查機關作出的核查終結書面告知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查詢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信訪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起止日期。信訪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在委托事項辦結前書面告知行政機關。
??多人聯名或者集體反映共同信訪事項的查詢請求,應當由提出信訪事項時推選的代表提出。
??第九條 信訪人提出查詢請求的,接受查詢的行政機關應當登記信訪人有效身份信息、需要查詢的內容及提出請求的日期。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信訪部門收到查詢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0日內反饋查詢結果。反饋查詢結果可以采用信函、電話等方式,并做好工作記錄。
??第十一條 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信訪人可以申請查詢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度,但請求查詢的間隔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信訪人查詢請求中含有不屬于查詢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區(qū)分處理,向信訪人反饋可以提供的內容,并對不予查詢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處理信訪人查詢請求的,由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信訪人在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第十五條 本市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信訪人查詢信訪事項,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