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審計局修訂的《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規(guī)〔2025〕10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審計局修訂的《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9月28日
上海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促進建設項目的規(guī)范化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 市審計局在安排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或代建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 市審計局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授權區(qū)審計局審計。
??第五條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市審計局可以對其進行全過程的跟蹤審計。
??第六條 市審計局在組織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第七條 市審計局在實施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聘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專業(yè)機構和專業(yè)人員參加審計業(yè)務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yè)咨詢、專業(yè)鑒定。聘請專業(yè)機構和專業(yè)人員,應當采取招標、競聘等競爭方式,所需經費按照規(guī)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審計局在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時,與建設項目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應當將年度內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計劃安排、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情況(含電子數據),定期通報市審計局。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應當定期向市審計局提供有關項目信息報送、招標投標管理、竣工驗收備案、現場檢查和處理處罰、企業(yè)資質和個人執(zhí)業(yè)注冊信息等情況(含電子數據)。
??第九條 項目(法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tǒng)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內部審計監(jiān)督,并接受市審計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審計計劃及審計實施
??第十條 市審計局應當根據法定的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范圍,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重大項目、重點資金,落實審計署投資審計“三個轉變”的要求,確定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報經市委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及時組織實施。
??市審計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包括涉密項目)年度審計計劃時,應當征求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市審計局根據年度計劃安排,可以制定年度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確定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審計目標等。
??第十二條 市審計局應當在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特殊情況,經市審計局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三條 市審計局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項目前期、招標投標、合同、工程結算、竣工驗收、財務決算、運營等相關資料(含電子數據)。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應當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一)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三)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四)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五)投資績效情況。
??第十五條 對跟蹤審計的項目,市審計局應當根據項目建設所處階段和具體進度,對相關事項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被聘請的專業(yè)人員應當根據市審計局制定的審計工作方案(或審計實施方案)、廉政紀律、保密規(guī)定等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聘請的專業(yè)人員的指導和監(jiān)督,并對其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參加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財務監(jiān)理、工程監(jiān)理、工程審價工作的社會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回避該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十八條 市審計局實施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為被審計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第三章 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
??第十九條 由市審計局組織實施審計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市審計局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 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市審計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市審計局應當依法移送。
??第二十一條 市審計局在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時,發(fā)現社會審計機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隱瞞審計中發(fā)現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審計局審計結束后,應當將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并抄送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和主管單位。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局應當及時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的情況,以及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市審計局應當通報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處理措施,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市審計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及項目相關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市審計局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市審計局發(fā)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yè)務、管理等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市審計局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認為市審計局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本市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各區(qū)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qū)區(qū)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上海市審計局
??2025年9月26日
 
 